(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有同等待遇,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1.2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在北京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国外无犯罪记录声明。
4.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体格检查凭证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6.任职凭证。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凭证。
7.单位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凭证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还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8.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提供北京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具有上述资格的凭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凭证等有关凭证一致。
10.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凭证、入籍纸或户籍誊本、入籍时使用的中国因私护照复印件。
1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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